
2008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最高上限及免税标准的公告
各缴存单位:
一、根据梧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梧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2573元/年),及桂房改字[2005]64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2008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上限公布如下: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上限=上年度梧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最高缴存比例×2,即2008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上限=22573/12×4×15%×2=2257.3元≈2260元(单位、个人各1130元)。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梧办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办。
中直单位、区直单位可参照各自总部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缴存,但须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文件、总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证明(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
二、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部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且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