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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梧州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5 08:44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梧州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梧州市(全辖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安排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精神,以及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 [2013]59号)公布的2013年梧州市(全辖区)最低保障工资(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3年一致)、梧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梧州市(全辖区)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及月缴存额上限调整如下表。

属地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合计(元)

 

市本级

40222

10055.5

12%

1207

1207

2414

苍梧县

28815

7203.75

12%

865

865

1730

岑溪市

33800

8450

12%

1014

1014

2028

藤县

38182

9545.5

12%

1146

1146

2292

蒙山县

42085

10521.25

12%

1263

1263

2526

二、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调整如下表。

属地

最低保障工资(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下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下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合计(元)

市本级

1200

1200

5%

60

60

120

苍梧县

830

830

5%

42

42

84

岑溪市

936

936

5%

47

47

94

藤县

830

830

5%

42

42

84

蒙山县

830

830

5%

42

42

84

备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及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 [2013]59号)精神(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3年一致),2014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2015年梧州市职工最低保障工资。

三、以上缴存上限及下限自20157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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