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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梧州市2017年住房公积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 17:14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梧州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

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梧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安排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精神,以及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 [2015]42号)公布的2015年梧州市(全辖区)最低保障工资(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5年一致)、梧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梧州市(全辖区)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及月缴存额上限调整表。

属地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合计(元)

 

市本级

53827

13456.75

12%

1615

1615

3230

苍梧县

61439

15359.75

12%

1844

1844

3688

岑溪市

45193

11298.25

12%

1356

1356

2712

藤县

54619

13654.75

12%

1639

1639

3278

蒙山县

61534

15383.50

12%

1846

1846

3692

二、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及月缴存额下限调整表。

属地

最低保障工资(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下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下限(元)

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合计(元)

市本级

1400

1400

5%

70

70

140

苍梧县

1000

1000

5%

50

50

100

岑溪市

1085

1085

5%

55

55

110

藤县

1000

1000

5%

50

50

100

蒙山县

1000

1000

5%

50

50

100

备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及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 [2015]42号)公布的2015年梧州市(全辖区)最低保障工资(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5年一致),2017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2016年梧州市职工最低保障工资。

三、以上缴存上限及下限自20177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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