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进一
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含三县一市,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房,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无住
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渠道,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套数。
五、以上对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调整内容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