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即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已交定金凭证、《承诺书》、《委托书》。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购房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提交身份证原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已交定金收据并现场签订《承诺书》;
(二)初审确认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出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确定可提取金额;审核确定可提取金额至提取资金支付期间,购房人不能以其他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认的提取金额可足额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的,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认的提取金额不足额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的,购房人需缴纳不足额部分首付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首付款(含已确认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金额)交存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后,开发企业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四)审批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且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四、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需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资金业务。
(二)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承诺书约定开发企业无权转付给购房人。
(三)申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15日内未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将自动终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四)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购房人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需将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给购房人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全购房材料。
(六)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施期限
该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自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月31日止。
附件:1.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