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尤其是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政策调整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
三、政策解读
加大对缴存人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缴存人,在原有核定的贷款额度仍未满足贷款需求的,可申请提高贷款额度,申请提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以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例:1.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缴存人购买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1万元,月缴存1000元,贷款年限20年,按原政策计算其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25万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后,按现政策计算其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35万元。
2.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缴存人购买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10万元,月缴存1000元,贷款年限20年,按原政策计算其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34万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后,按现政策计算其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3.借款申请人在原有核定的贷款额度仍未满足贷款需求的,可申请提高贷款额度,申请提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等。
(二)优化存贷机制
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往前追溯12个月内其租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可贷款额度。
(三)加大对灵活就业缴存人支持力度
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从而提高贷款额度。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的说明
以上政策调整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