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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24 16:02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政策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 45-178-2024 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2021年2月4日印发的《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灵活就业缴存对象: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二)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按我市当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设定为10%和24%,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自主选择按10%或24%的缴存比例进行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在我市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三)允许通过调整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购建自住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

(四)完善个人账户管理:明确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避免出现“一人多户”和大量空账户问题。

(五)销户提取更灵活: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随时选择自愿销户提取,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须结清贷款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六)取消个人账户留存: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简称个贷率)高于70%时,除贷款发放后首次提取(不含冲还贷业务)与单位职工一样须保留6个月缴存额外,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每次提取后的个人账户无须再留存3个月以上的还贷额。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已年满18周岁,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网络主播、网约车驾驶、家政服务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可以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

(二)开设了灵活就业缴存个人账户后未正常缴存,会有哪些影响: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其个人账户将自动封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中断。连续6个月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解除。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停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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