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调整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精神,此次政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本次调整内容
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分别界定(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调整为只认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国范围使用的次数。
例:1. 张三在梧州市有两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方便孩子上学,拟购买学校附近的住宅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2.李四在梧州市有两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1次并还清,现拟购买同小区的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3.丁某在梧州市有两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并还清,现拟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中心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的说明
以上政策调整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我中心将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期间,如遇政策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