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新政策备忘录 |
||||||
| 政策文件 | 发布时间 | 政策条款 | 实施情况 | 实施细则 | ||
| 一、《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 2014年9月2日 | 1、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 已于2014年9月按文件要求实施 | 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取的资料按该文件规定收取,可提取额的核定按实际支付租金核定。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后不允许再以“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购建自住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亦不允许以“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2、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 保障房的提取资料收取与购建商品住房提取资料收取一样。已付了部分房款但尚未办理贷款的保障房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提取所需资料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以及购房合同、契税、购房发票等资料。 | |||||
| 3、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 | 即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外购房的,需提供工作及户籍所在地提供的无房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 |||||
| 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办理,亦可在几年后办理,可提取额为合同约定付清房款时已入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 |||||
| 5、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按文件规定执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不在本地的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业务人员应根据职工提供的身份证对职工户籍所在地进行判断,无需职工提供户口薄。 | |||||
| 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 2015年1月20日 |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已于2015年1月按文件要求实施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取的资料按该文件规定收取,可提取额的核定按实际支付租金核定。租住公租房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后不允许再以“租住公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购建自住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亦不允许以“租住公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已于2015年9月22日实施 | 按管委会决议,租住商品房租金额度最高上限暂按租金700元/月来执行。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租赁合同无房证明。 | ||||
| 三、《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 | 2015年4月27日 | 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 | 已于2015年5月27日按文件要求实施 | 不再限制可提取的房屋套数,当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高于85%时,优先办理刚需类、改善居住条件类职工购建的第一、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其他类型的购建住房提取申请延后办理 | ||
| 四、《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 | 2015年4月30日 | 职工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已于2015年5月27日按文件要求实施 | 不再限制可提取的房屋套数,当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高于85%时,优先办理刚需类、改善居住条件类职工购建的第一、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其他类型的购建住房提取申请延后办理 | ||
| 五、《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 | 2015年6月4日 | 1、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 | 已于2015年9月22日实施 |
1、缴存职工购置的自有产权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本人及配偶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可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其付清房款月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实际已付房款总额。 2、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并分期付清房款的(不含贷款),本人及配偶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 若上述住房为婚前已付清房款的房产,则婚前对该住房无自有产权的职工不能以该房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2、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
1、提取所需资料:《梧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尚在还贷的公积金贷款可不用提供)、房屋装修工程预算原件及复印件、装修付款凭证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2、提取额度的核定:按每平方500元标准进行计算,面积按产权证核定的使用面积计算,所提取总额不超过装修工程预算总金额及职工个人已入账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可提取次数的核定:缴存职工同一套自有产权的住房,只可以以装修的情况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
| 六、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 | 2015年10月22日 | 1、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 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 | 已按文件要求实施 | ||
| 2、缴存职工办理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 | ||||||
|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 2015年9月29日 | 1、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 ||||
| 2、缴存职工办理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