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新增、变更、转移、领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
二、 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
1、 缴交: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足额转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在市内五大银行(工、建、农、中、交)之一所开设的专户,并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到中心归集管理科。中心归集管理科经办人员核实人数、金额后盖章,并将“单位记帐联”退回单位记帐。
2、 新增:
(1) 单位新增: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到中心领取并填写《实行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核定表》,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中心办理开户及缴存登记手续,
(2) 职工新增: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如有新增的职工(包括新参加工作、新调入的职工),则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交中心办理。
3、 变更:
(1) 单位汇缴率调整、职工汇缴金额调整的,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将职工变动后的月缴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中心办理调整变更。
(2) 单位当月汇缴人数有变动,如新增、封存、启封的,则在当月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起交中心办理。
4、 转移:
(1) 职工在本市内(含所辖三县一市)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由转出、转入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需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然后交中心办理。中心受理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转到新单位。
(2) 职工调离本市(指调到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以外的地区工作)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手续。
5、 提取:
(1)个人申请
a、由个人填写《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b、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审核,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c、将上述资料提交单位经办人。
(2)单位初审
a、审核职工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码;
b、在职工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签署单位意见并盖公章;
c、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位名称及公积金代码、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代码及身份证号码、支取原因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d、将上述资料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审批
a、核对职工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b、收管资料复印件并退回资料原件;
c、核定提取金额;
d、在《住房公积金支取清?》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
(4)办理提款手续
职工所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需注明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应提取的金额转帐至职工所在单位的帐户,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注:如因特殊原因单位要求将应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转帐至单位以外的银行帐户的,需由单位出具委托转款书,注明原因及要求转入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并加盖单位公章)。
6、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1) 提供的材料:
a、 低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
b、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c、 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2) 审批程序:
a、 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b、 单位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c、 中心审核;
d、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 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1、 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售房评估凭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 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住房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均需验证原件);
(4) 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交易监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均需验证原件)。
3、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4) 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5) 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造);
(6)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建造);
(7) 购地款发票(建造)。
(8) 镇、乡、村一级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及镇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以上均需验证原件)
(9) 工程预算。
注: ※ 以上情况如办理了商业性贷款的:
除以上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如贷款购房的(均需验证原件);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注明贷款人姓名、所购房产地址、贷款金额、贷款余额并盖银行公章)。
※ 以上情况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大修理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均需验证原件);
(4) 房屋所有权证(需验证原件);
(5) 工程预算。
上述四种情况中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购房人或建房人的配偶、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还需相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若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购房合同、规划、土地使用等有关批文原件审核的,可只提交复印件,但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审核原件。
5、 离、退休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离休或退休证。
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市级(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梧州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均需验证原件);
(4)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7、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程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8、 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指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贺州市以外)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因工作调动的提供工作调动文件;户口迁出或迁入证明;到外地读书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参军的入伍通知书。
9、 职工身故的需提供:
(1)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有公正部门的公正)填写的《梧州市身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审领表》》(单位批准盖章);
(2)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4)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10、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
(1) 职工本人填写的《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批准盖章);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包括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等)。
(4) 失业证或已领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托管缴费发票或收据)。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必须由其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只收取复印件,注明“需验证原件”的,需提交原件,由中心核实后退还给职工。
四、 领取金额的核定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
(2) (1) 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领取金额为交清房款时间所属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的公积金余额;夫妻双方只能领取一次且领取总金额不能大于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金额。购房人为2人或多人的,所有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的支取总金额不能大于房款总额。
(3) 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按工程竣工验收单日期所在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且不能大于购地款及工程预算总额;如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单的,则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签署日期、大修理的技术鉴定书签署日期所属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余额为准,且不能大于购地款及工程预算总额。
(4)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夫妻双方可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不能超过首期房款及已还款金额(即在贷款当年申请领取的,可支取金额为首期房款金额;如在贷款n年后才首次申请领取的,则首次可支取金额为首期房+月还款额×12×n);以后每年可支取领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年度余额,夫妻双方领取总金额不能大于当年还贷额。
2. 离、退休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 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指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贺州市以外)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或共同还款人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注:每年可领取的总金额不得大于每年的还贷金额)。
6. 身故的:
余额本息一次性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注:如对以上所述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可拨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电话:0774-2838310、0774-6023252、0774-6023255,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