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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27 14:45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鼓励职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购买二手住房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时,应按该住房的交易价格、评估价值或楼盘调查价值之中低者的60%以内确定;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按照建造住房的预算造价或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时,应按该住房的预算造价、评估价值或楼盘调查价值之中低者的60%以内确定。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建造住房的预算造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建造住房的预算总造价包括: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预算造价、室外水电安装费用、购买地皮(含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费用)及房屋报建费用;

其中,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的预算造价,可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外立面普通装饰、内墙普通装修(指墙面批灰及刷腻子)、室内普通水电安装及普通铝合金窗的预算费用;但不包括豪华门、窗及室内其他装修的预算费用。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的预算造价,可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1 由具备建筑工程预算或施工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算书,原则上可按该预算书相应的预算造价确定;

2、不具备建筑工程预算或施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预算书,也可参照该预算书相应的预算造价确定,但每平方米的预算价暂按不超过600元计算。

三、自建住房及购买二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30万元。

四、自建住房及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可按购建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相应的房价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但当自建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则以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本办法所指评估价值,是指由本中心认可的并具有估价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或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所确定的价值(自建住房指已建成部分的价值,下同);本办法所指楼盘调查价值,是由本中心对房屋或在建工程进行调查及结合市场价格并考虑贷款风险因素所确定的价值。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及单位资助部分,均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每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其中,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每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5%的最低缴存比例。

七、本办法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以及本中心《关于贯彻执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梧金管字[2008]72号)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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