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即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认购材料应明确有房屋总价款、首付款、贷款金额等信息)、已交房款凭证(含定金)、《承诺书》、《委托书》。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购房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提交身份证原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已交房款凭证(含定金)、《承诺书》(承诺书由开发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确认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出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确定可提取金额;审核确定可提取金额至提取资金支付期间,购房人不能以其他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资金。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认的提取金额可足额支付《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约定首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且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认的提取金额不足额支付《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认购单》等认购资料约定首付金额的,购房人需缴纳不足额部分首付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且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入账后,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需将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给购房人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全购房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需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资金业务。
(二)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承诺书约定开发企业无权转付给购房人。
(三)申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15日内未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将自动终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四)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购房人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五)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施期限
该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自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承诺书
2.委托书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附件1
承 诺 书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公司支持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业务,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
银行:
账号:
本公司承诺:(1)购房人申请转入我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司无权转付给购房人。(2)若购房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委 托 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元(大写: ),并委托转入以下开发企业账户作为购买位于 (房屋坐落)自住住房的首付款。
户名:
银行:
账号:
本人承诺上述购房行为真实,如存在虚假购房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或退房行为的,本人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或通过法律途径等其他手段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