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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9 19:48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周转压力,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在梧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退回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

该政策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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